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与死刑辩护
时间:2014-05-17 2571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了三个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三个罪名的法定刑均没有死刑。但是,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往往同时触犯杀人、抢劫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涉死刑犯罪,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也涉及死刑辩护。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涉及死刑辩护的当事人一般是主犯,比如组织、领导者以及其他骨干成员,往往因数罪并罚而被指控应当判处死刑。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进行死刑辩护,有以下要点值得注意:
 
      一、尽早介入程序,会见当事人
 
      涉黑犯罪一般是公检法较为重视的案件,甚至是政法委统一协调、挂牌督办的案件,实行从快原则。案件进程有时推进得非常快,但该类型犯罪涉案人数多,违法犯罪种类和数量多,从而形成的案卷材料多,辩护的准备时间往往会捉襟见肘。
 
      如果律师在审查起诉甚至侦查阶段就已经介入程序,从侦查阶段到审判前期间,律师已经多次会见当事人,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已经有大概的了解,到了审判阶段就可以直接有侧重地阅卷以及开展其他辩护准备工作,充分的辩护准备时间,为有效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辩护必须针对解决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控诉来展开
 
      何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我国刑法做了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会发生将一般的集团犯罪、恶势力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诉的情况,在办理涉黑案件的时候应紧紧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展开辩护。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承担责任的范围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何为“全部罪行”,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2、组织、指挥、授意和具体实施、参与的行为。3、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组织意志以内为组织的利益所犯的罪行。
 
      涉嫌的死刑犯罪是组织成员所为的,并非一定属于组织者、领导者承担责任的范围。组织成员为个人目的单独或纠集非组织成员共同犯罪,未以组织的名义和惯例实施,组织在客观上未能获得利益的,由该成员个人承担相应的罪责,组织的首要分子不承担该部分罪责。行为人在成立组织前或脱离组织后所犯罪行与组织犯罪无关,应由行为人个人承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 领导得对该部分不承担责任。
 
      四、组织者、领导者在涉死刑犯罪中承担责任的程度 

       组织者、领导者对于具体犯罪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其在该起犯罪中的具体地位、作用来确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所犯的罪行,如果该罪行属于组织者、领导者需要承担责任的范围,那么组织者、领导者在该起犯罪中的具体地位、作用大小,对组织者、领导者在该起犯罪中判处的刑罚轻重有直接的关系。如果该起犯罪是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指挥、授意和具体实施、参与的行为,那么其承担的责任当然大,反之则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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