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往往会提出抗辩:不知道该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是否存在主观明知,也往往是控辩双方分歧所在,是辩护律师辩护工作的要点。在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一个被告人就涉及到主观明知的认定。
根据两高一部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根据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则,控方应该就涉黑组织成员存在主观明知这一构成要件要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控方举证不足,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将不能认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