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卫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
时间:2014-05-17 2682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广州市一名司机“见义勇为”,却误把加油站经理当劫匪撞死,这一事件曾引发外界高度关注。2013年12月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当事司机蔡某杰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见《人民法院报》2013年12月20日)

      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认为,上述媒体报道的这起案件,涉及到刑法理论上假想防卫的问题,本文将结合这起案件探讨假想防卫案件中的定罪量刑问题。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比如媒体报道的这起案件,不法侵害客观上并不存在,被告人主观上出于见义勇为的目的进行“防卫”,并且造成无辜者的损害结果,构成假想防卫。

      在假想防卫中,发生了损害后果,被告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故在刑法上评价被告人的行为关键是分析被告人的主观心态,这将决定着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

      假象防卫中,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故意;二、过失;三、意外。区分这三种心态的考量因素分别是:一、行为人是否会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二、行为人对行为后果所持的态度。

      上述媒体报道的这起案件,蔡某杰出于见义勇为的动机欲拦截被害人,但是追逐的二人既未持械,被害人也没有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其使用车辆作为工具驱车拦截,有失妥当;在被害人欲逃离时,其变向、加速追赶,以至最大车速达到35.9km/h,远远快于普通民众通常奔跑的速度,其作为有多年驾驶经验的人员,应当明知其行为会发生致人受伤的后果;被害人被撞倒以后,蔡某杰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以致被害人被车辆碾压、拖行,有放任被害人受伤的故意,其行为的主观方面符合故意伤害的故意。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考虑到被告人主观上是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动机上出于“见义勇为”,主观恶性是比较低的,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假想防卫的被告人在量刑上应该予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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