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吸毒情节被告人的贩毒数量认定
时间:2015-08-10 2569

20141118日,羊城晚报曾报道,据广州中院的统计,20141月至10月,广州两级法院审结并已生效的毒品犯罪案件共19252146人,其中罪犯本身即为吸毒人员的有948人,占全部毒品罪犯的44.17%

在有吸毒情节被告人的贩毒案件中,大多数被告人都会辩解,非在现场查获的毒品是自己吸食的,主张不将此部分毒品数量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有些辩护律师也会提出此类辩护意见,这类辩解和辩护是否有法律根据,是否会得到法庭的采纳?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明的,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

有吸毒情节被告人的贩毒数量如何认定,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结论:

一、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

二、被告人购买的毒品数量,如果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的,按照能够证明已经卖出的数量和查获的数量认定;

三、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购买的毒品当中,有一部分不是用于贩卖的,如确实有证据证明被被告人吸食了,或者用于治病,或者送给别人了,确实没有卖出去的,对于这一部分不计入贩卖的数量。但是,这个需要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在有吸毒情节被告人的贩毒案件中,以查获的毒品是自己吸食为由,主张不将此部分毒品数量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的,没有法律根据,将不会得到法庭的采纳,务实的辩护是主张“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请求从轻量刑;如果被查获的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可以主张该部分毒品不计入其贩毒数量的,但是,被告人应该举证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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