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按照公安人员的安排辨认其毒品犯罪上家照片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属于司法解释中“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对此持肯定态度,笔者持同样态度。
一、辨认毒品犯罪上家照片不属于应当供述的范围
犯罪嫌疑人购买毒品行为与犯罪毒品上家贩卖毒品行为属于对合型犯罪,故其交代上家基本信息属于应当如实供述范围,上家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也属于应当供述的范围。但是,辨认毒品犯罪上家照片,不属于应当供述的范围。
二、辨认毒品犯罪上家照片对抓捕确实起到协助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都又进一步规定,抓获犯罪嫌疑人(同案犯)过程中确实起到协助作用,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并举例: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 同案犯),司法机关据此抓获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
“指认”和“辨认”是否都要求当场进行?其对象是否只能是人?能否包括照片?对于这两个问题,首先,从上述规定来看,只要求指认要当场进行,并未要求辨认也一定要当场进行;其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辨认的规定来看,对人本身的辨认和对其照片的辨认都属于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方法,两者具有相同功效,换言之,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既可以是直接面对面地辨认其本身,也可以辨认其照片,并且司法实践中辨认照片的做法更为普遍。通过对照片的辨认,同样能对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起到积极作用。
综上,犯罪嫌疑人辨认毒品犯罪上家照片的行为,对公安机关确定上家真实身份进而抓获起到了实质的协助作用,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认定为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