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自案发以来一直备受关注。昨日,有网络媒体报道过李某某涉轮奸案后,李家人曾被勒索钱财。李家法律顾问也表示:“李双江确实收到过这么一条短信。”(见2013年7月21日法制晚报《李父收到过要钱短信》)。今日,又有媒体报道,被害人“杨女士的朋友称,所发送的短信没有任何勒索意图。发送短信,是为了保护被害人,也是出于要对5个年轻人及其家庭负责的态度,在报警前事先告知。”(见2013年7月21日新京报《被害人称从未向李某家索要钱财》)
由于缺乏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具体案情的细节,因此不方便对于被害人方是否向李某家属索要钱财一事做出评价。对于强奸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方事后索取钱财的行为,是否会影响强奸罪的定性?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邓世运律师表示,事后索赔的行为不会影响强奸罪定性。
司法实践中,有些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在案发后,出于种种原因,可能会向加害人提出索赔的要求,这类要求,并不会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即使加害人对被害人给予赔偿,依然会构成强奸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上可以获得从轻处理。
在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中,不管被害人方在事后是否有索赔的行为,均不会影响案件的定性。李某某是否构成强奸,取决于是否有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而这一点需要通过证据来认定。
当然,如果被害人方在事后确实存在索财的行为,无疑会增加检察院举证的难度。因为,事后索财的行为,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导致“下圈套”的合理怀疑,辩方会就此提出抗辩,根据证明标准规则,检察院也就必须证明,现有证据足以排除“下圈套”的合理怀疑。
由此可见,就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而言,不管被害人方事后是否有索赔的行为,均不会影响到案件的定性,但是如果确实存在索赔行为,将有可能加大检察院的举证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