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在网络上散播他人隐私照片、视频行为的定性
时间:2024-08-18 781

基于种种原因、目的,在网上公开、散播他人的隐私照片、视频的案件,时有发生,该类他人的隐私照片、视频的行为,就目前的司法案例看,不仅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构成行政违法,还可能涉嫌强制侮辱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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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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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20)粤0982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法院查明,被告人黎某与被害人劳某于2012年认识,并发展成情侣关系,20188月份劳某发现黎某已婚后,与黎某分手。201899日晚上,黎某认为劳某在与其恋爱期间出轨,为了报复劳某,将劳某的裸照及性爱视频在其本人的微信朋友圈(微信号有好友376个。)发布,后黎某又在微信群“化州XX群”(群成员323)、“雀X群”(群成员38人)发送辱骂劳某的信息。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未取得被害人的许可,通过在网络空间发布被害人的裸照、性爱视频、辱骂信息的方式公然侮辱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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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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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侮辱罪。本罪所要保护的,主要包括妇女的隐私权、身体自由、性的自主权及羞耻心等方面权利。无论出于什么动机与目的,不管在什么场所,犯罪嫌疑人只要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并对其实施侮辱行为的,便会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为了报复劳某,未经被害人允许,将被害人的裸照及性爱视频在其本人的微信朋友圈(微信号有好友376个),后又在微信群“化州XX群”(群成员323人)、“雀X群”(群成员38人)发送辱骂被害人的信息。上述情形使该微信朋友圈中人员既能无遮拦地看到被害人身体的各隐私部位,又能结合正面照片辨识被害人真实身份,就如同在众人面前剥光被害人衣服,故该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妇女的隐私权及性的羞耻心,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散发裸照行为及性爱视频并未得到被害人允许,既违背被害人意志,亦使被害人无法及时阻止与抗拒,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强制性,且该行为方式属于本法条中所规定的其他方法,客观上已公然侮辱了被害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强制侮辱罪的特征及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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