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罪的两个问题的理解
时间:2023-11-20 682

在妨害司法罪中,相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窝藏罪是一个较为冷门的罪名,不过司法实践中也偶有所见,我们在工作中对这罪名也有所接触。

关于窝藏、包庇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上述规定,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01

窝藏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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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一)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的;

  (二)为犯罪的人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三)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的;

  (四)其他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情形。

  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保证人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虽然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但不是出于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目的,不以窝藏罪定罪处罚;对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行为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窝藏罪中的“窝藏”行为,是一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即主观上具有“出于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目的”,客观上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的行为。对于窝藏行为的认定,司法解释采用了“罗列情形+兜底情形”的方式,兜底条款的表述为“其他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情形。”对于兜底情形的理解,结合司法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为犯罪的人通报追捕的动静,帮助其逃匿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20)粤1581刑初893号刑事判决书(2020)粤1581刑初893号——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法院认定,2020年8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温某与在逃人员蔡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陆丰市碣石镇“金半岛”KTV内的C8包厢喝酒,陆丰市公安局追逃专班人员根据线报前往“金半岛”KTV抓捕蔡某,期间蔡某发现门口外面有警察,便戴上一个印有“美团”标志的黄色头盔拉上温某走出包厢,躲至隔壁房间与温某密谋逃跑事宜,被告人温某明知蔡某是在逃人员的情况下,帮助其到KTV包厢的过道及楼梯口附近查看有无警察出现,确认无警察出现后通知蔡某逃离现场。次日下午,被告人温某受蔡某委托开走蔡某停放在“金半岛”KTV楼下二轮摩托车,同时被告人温某案发前有提供自己身份证登记手机号码138*****856给蔡某使用。同年8月4日,在逃人员蔡某被公安机关及时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伙明知是在逃人员,仍为其通报追捕的动静,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二)为犯罪的人通风报信并为其藏匿赃物,帮助其逃匿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2021)粤0224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法院认定,2020年10月9日22时许,叶某在仁化县董塘镇*********一出租屋抢劫曹某后回到董塘镇江头村,告诉刘某其实施了抢劫行为,并要求刘某去其家里查看是否有警察。刘某明知叶某实施了犯罪行为仍然前往叶某家帮助确认有无警察出现。叶某得知家里无警察消息后遂回到家中,将作案时所穿的衣服换下连同作案劫取的手机一同放入黑色单肩挎包交给刘某予以藏匿。之后叶某又让刘某与其一起前往董塘镇和平八一村附近河边钓鱼,并用刘某手机电话报警谎称其手机被盗以伪造其不在场证明。2020年10月10日8时许,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为其通风报信并为其藏匿赃物,其行为构成窝藏罪。

02

窝藏对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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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的人”。如何界定“犯罪的人”,就目前的司法案例看,“犯罪的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追捕的人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刑初793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指控并被法院认定,2021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卢某在明知林某可能因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况下,开车到佛山市顺德区将林某接回本区大岗镇。同年7月24日至25日晚,被告人卢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为林某登记入住本区大岗镇芭芭拉酒店的512房,帮助林某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同年7月2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卢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钰亮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逸,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钰亮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二)已经被刑事立案进行侦查的人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502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法院查明,2019年5月30日,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接到省扫黑除恶办下发的重点督办线索后,于2020年6年8日对陈某捍等人涉黑案立案进行侦查。被告人黄某涛在明知公安机关对陈某捍涉嫌犯罪进行侦查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先后向林某玲租了汕尾市城区****************、9栋1210房供陈某捍藏匿,以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2020年7月30日晚上,公安机关在汕尾市城区****************抓获陈某捍和被告人黄某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涛无视国法,对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涛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三)已经实施了犯罪的人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刑初1520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定,2005年2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明知李某1、闫某1、牛某(均已判刑)等人在中山市三乡镇为了与他人争夺赌档地盘,结伙故意伤害张某清等人,致使张某清死亡,在犯罪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安排李某1、闫某1、牛某等人逃离现场,后将李某、闫某1、牛某等人安排在珠海市某间酒店躲藏,次日又出资协助闫某1等人逃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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