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下载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吗?
时间:2020-01-31 1275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在网络上下载,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根据上述规定,没法直接得出答案,我们可以通过观察一些司法判例寻求答案。

案例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刑终1719号刑事裁定书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其电脑在公司微信群里下载前同事罗某某上传的文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11830条。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上诉提出,其经查询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其是无罪的。

深圳中级法院认为,对于上诉人张某某所提上诉理由,经查,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上诉人张某某在其公司微信群中下载并保存了公民个人信息11830条,无论是其任职的公司亦或是其本人,均无权获知涉案的相关信息,故其行为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其获取的信息数量已达到相关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的标准,故原判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认罪态度等情节,对其决定刑罚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张某某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二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19)粤5321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某某在“褥羊毛”时加入了一些“活动”的QQ群,在QQ群上看到他人上存了“100万身份信息,活动必备保存好”、“5万身份证”、“14万身份信息”等文档,童某某使用自己的QQ下载,保存在自己的手提电脑,以备日后需要时使用。上述文档中的个人信息为他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数量多达一百多万条。童某某辩解,其没有使用、贩卖和传播这些公民身份信息。

法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五万条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三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刑初4930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查明,2016年,被告人石某从网上的一社工库论坛下载了包含个人信息的京东数据(约l.4亿条)。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律师评析

案例一、二中,被告人从QQ群中下载公民个人信息;案例三中,被告人从论坛下载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的行为均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据此,行为人没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或资格而获取相关个人信息的,即可以认定系“非法获取”。行为人未经信息权利人同意,在互联网上下载公民个人信息的,应该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但是,存在例外,也就是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比如,所下载的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主体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在网上下载这类信息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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