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谣言,无疑也是防疫的一部分
时间:2020-01-28 1132

微博通州警方在线(认证: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官方微博),今天12时42分发布通告:

1月26日,通州警方接群众反映,有网民发帖自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通州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将发帖人刘某(男,22岁)查获,经查,该人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其供述称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目前,刘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8)粤0513刑初805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为阻扰建设垃圾压缩站,结伙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进行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根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罪状,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需要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罪中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值得注意的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即使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未达到入刑标准,也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今天16时39分,微博“湛江政法动态”发布通告:1月25日,坡头分局接到群众举报依法行政拘留一位散布疫情谣言者。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让这个春节变得与众不同。当前,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社会各界纷纷投入抗击疫情的行动中,在全国上下万众一心抗击疫情的紧要关头,切莫散布谣言、制造恐慌。

最后,请各位读者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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