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容员工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拓展业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吗
时间:2020-01-15 1233

明知公司员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公司管理层纵容、默许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基本案情

法院查明,被告人唐某于2013年11月投资成立中山市X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微公司”),主要经营贷款中介业务。后其聘请贺某任该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事务。

2015年至2017年初期间,贺某为拓展业务,将员工组成不同团队,授意负责管理各团队的副总经理及团队长通过购买、收受等方式非法获取大批量公民个人信息,连同其自己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下发给业务员用于联系客户。被告人唐某作为具有决策权的公司股东、董事长,纵容、默许公司员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唐某在单位犯罪中起着决定、纵容、授意等作用,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律简析

本案中,X微公司的员工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X微公司的经营,即是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犯罪,并体现单位的意志,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故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唐某作为X微公司具有领导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一直掌握公司的重大决策和总体运行,因此唐某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刑初831号刑事判决书中,类似的裁判观点也有体现:

公诉机关指控,上海X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君公司”)系从事房地产营销策划的公司,主要经营方式之一为电话推销房产,被告人朱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员工周某多次通过网络平台从他人处购得含有大量姓名、手机号码、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的文档,用于公司业务员房产推销,并以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为名自公司报销费用。被告人朱某知晓后未予以制止仍同意给周某报销上述费用,并默许业务员使用这些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电话推销。公诉机关认为,X君公司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用于经营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朱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闵行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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