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制报》:“替考”背后的刑责细究
时间:2015-06-25 2281


     一年一度的高考已落下帷幕,但每年的“替考”事件引发公众对高考这一“最公平”考试的质疑。法律层面如何惩处替考事件?“替考”涉及的多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

     替考事件已抓获9

     6月7日上午11时许,网上出现“南都记者卧底替考组织在南昌参加高考”的消息,此时距考试结束已不到20多分钟,南昌市教育考试院迅速与警方采取行动,在语文考试结束前,控制了在南昌十中考点的涉事考生李某某,经初步调查,李某某承认了替考行为。

     此后,江西省、南昌市公安部门迅速行动,抓获9名高考替考涉案人员。其中一名彭某是武汉某大学学生。此次替考事件主要组织者赵某已被抓获,并移交江西南昌警方处理。

     替考惩处力度应加大

    目前,我国针对考试作弊的惩处,集中体现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根据此规定,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组织团伙作弊的、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一律取消本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并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对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的在校大学生,还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在刑法层面上,有无相对应的罪名?

    对于高考这类重大国家考试,法律惩罚的力度一定要加大,舞弊者包括考生、替考者和幕后组织者等应为舞弊付出沉重代价。“事实证明刑法确有漏洞,需要弥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持有不同意见,他认为,无需多去创设罪名,现有的刑法规定即可约束替考行为。比如,替考必然涉及到伪造身份证件或伪造公文等,这些在刑法中都有相应的罪名规定。

     细析“替考”背后的刑事责任

    王敬波认为,现在的替考已经不是原来的小打小闹了,呈现出“内外勾结”、“一条龙服务”等职业化趋势。替考组织者通过违反法律,制造假证件及冒名顶替的方式,达到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破坏高考公平竞争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这些组织者可能会伪造考生身份证,还涉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如果组织过程中,有非法提供他人间谍专用器材用于高考舞弊,则涉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世运分析。

    邓世运律师表示,对于监考老师,如果存在徇私舞弊或把关“放水”行为,是渎职行为,将可能面临开除公职处分,甚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教育部门如果有人收受贿赂,为“替考”大开方便之门,则有明确的刑法条文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其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另案处理。

    作为“枪手”,“明知替考组织者伪造准考证、伪造身份证的情况下,‘枪手’仍然在考前提供信息、照片给替考组织伪造准考证、身份证等证明文件,构成替考组织者的共犯,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罪。”

    卧底记者是否触犯法律

    在替考事件引起热议的同时,也有针对记者卧底行为的冷思考。虽然卧底记者在微信朋友圈透露,“我进场考试,最后在考卷上写明卧底一事,请求考卷作废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但是,记者卧底,作为替考人员,是否违法呢?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教授认为,从目前来看,记者卧底替考的行为是对社会有促进作用的有益行为,并且刑法中并没有规定替考属于犯罪行为,因此记者替考并不属于犯罪。

阮齐林解释,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卧底记者确实做了教育部门相关法律法规中禁止的事情,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但是从客观上讲,记者卧底行为属于履职行为,是为了监督、揭发报道替考这一现象的,是为了公众利益,并在考卷上写明了自己是替考卧底,因此从本质上分析,其替考属于合法。(本报记者唐欢)

 

原文链接地址:http://epaper.anhuinews.com/html/ahfzb/20150612/article_33214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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