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自首对死刑案件的量刑的影响
时间:2014-05-18 3021

     2013年5月2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长春“盗车杀婴”案被告人周喜军死刑。该案被告人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宽情节,依然没有逃脱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2011年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被告人,同样是虽然有自首情节,但是最终免不了一死。自首,并非死刑案件被告人的免死金牌,这一结论已经广为人知。但是,过往判例中,自首被用来减免刑期甚至“保命”不鲜见。
 
      自首对死刑案件的量刑的影响有多大?如何认识自首情节在死刑案件量刑中的功能,如何确定自首情节在死刑案件中的调节比例?
广州刑事律师邓世运,在本文作介绍。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死刑案件属于犯罪较重的案件,据此,死刑案件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根据什么确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刑法对上述问题没有具体规定,仅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原则性规定。几个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有类似规定,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确定是否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定了指导原则,“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要从严掌握;对较轻的犯罪要充分体现从宽的政策。”自首作为常见量刑情节的一种,在适用时当然适用上述原则。
 
      一、分析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通过分析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决定自首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于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死刑案件,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要从严掌握。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二、分析自首的不同情形。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自首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2)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的;(4)视为自动投案的自首。四种情形,对死刑案件的量刑的影响从前到后,从宽的幅度依次递减。
 
      自首情节对于死刑案件的量刑的影响,原则上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是要从严掌握的;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一般不从宽;除此之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从宽幅度的确定主要根据罪行的轻重并结合自首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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