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反被拘”案中的三个疑问
时间:2019-02-22 1376

日前,发生在福州的“赵某见义勇为后反被拘”事件迎来新进展。根据21日凌晨福州市公安局发布的通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实体法律问题,比如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网上已经有很多讨论,本文仅从程序上,对网友提出的三个疑问加以分析。

一、为什么不批准逮捕后还会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9年1月4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故意伤害”向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赵某,1月10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将赵某移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有网友对此提出这样的疑问:既然检察院已经不批准逮捕,为什么公安局还能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是检察院不同意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而非终结案件的诉讼程序。换言之,不批捕,就是不同意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仅此而已。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之后基本都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为此类案件的证据常常是没有问题的;对于因为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犯罪不批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则基本不会移送审查起诉,因为这类案件达不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犯罪事实情况,证据确实、充分)。

在本案中,公安局的移送起诉告知书载明“我局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说明公安局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在程序上是合法的,至于该案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则是实体问题,属于另一问题。

二、为什么刑事拘留的罪名和移送起诉的罪名可以不一致

2018年12月29日,赵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14天。2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将赵某移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公开的移送起诉告知书中,赵某的“罪名”由“故意伤害”改为了“过失致人重伤”。

有网友提出疑问:既然刑事拘留时是故意伤害罪,为什么移送起诉时又是过失致人重伤罪?

随着侦查工作的进展,公安机关对案件的认识也逐步加深,对案件的定性产生变化也属正常。刑事拘留时的罪名与移送审查起诉时的罪名,分别作为案件侦查初始阶段认定的罪名与作为案件侦查终结时认定的罪名,是完全可能发生变化的,在笔者办理的案件中也发生过这种情况。

在本案中,刑事拘留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移送起诉的罪名是过失致人重伤罪,两者不一致,从程序上说,不存在违法。至于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则是实体问题,属于另一问题。

三、为什么防卫过当又可以不起诉

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有网友提出疑问: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那就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就是犯罪,既然是犯罪又不起诉,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就是学理上说的酌定不起诉,也称为微罪不起诉。对于防卫过当行为,刑法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被检察院认定构成防卫过当,检察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认为可以免除处罚的,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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