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占用农用地创业的 须提防这一刑事法律风险
时间:2019-03-21 1829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回农村创业,成为一种潮流。但是,回乡创业,应该有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意识。如果涉及到使用农用地的,需要避免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三个案例

一、卢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18)粤1284刑初344号)

2017年6月,被告人卢某与张某合伙承包四会市江谷镇江和村委会卢村所属的“大江屈”鱼塘15亩,山地约60亩发展种养业。后被告人卢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推平“大江屈”山山体,平整林地面积,并在部分平整的林地上搭棚建猪舍及附属建筑6.802亩。

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实地测量鉴定,四会市江谷镇江和村委会卢村“大江屈”山为一般用材林地,林地被推土平整的总面积为21亩,已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和表土严重毁坏,未发现毁坏林木。其中已完成并硬底化建筑物面积4.87亩,正在搭建和未进行建设的面积16.13亩。

广东省四会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平整林地面积21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二、郭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19)粤1424刑初50号)

2009年11月至2011年4月间,被告人郭某同陈某1、陈某2、袁某(均已判决)等人时分时合,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五华县安流镇龙中村“蓝坑里”(地名)的山上占用生态公益林地用于开采稀土矿,造成林地被严重毁坏。经五华县林业局鉴定:被占用的林地面积共27.5亩。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采矿,数额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三、黄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19)粤0705刑初60号)

被告人黄某于2018年7月与吴某1达成口头协议,由吴某1转让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柑桔山”(土名)的土地使用权给被告人黄某(原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至2028年8月1日)。同年7月下旬至9月初被告人黄某平整了上述土地,对地面进行水泥硬底化,并搭建了6个养猪铁棚和加建1个化粪池,此后养猪户陆续进场经营。同年9月14日,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向被告人黄某送达整改通知书,告知其有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并依法责令其在当月30日前清场,恢复原状,被告人黄某拒绝签收。同年11月1日,江门市新会区农林局出具证明,证实涉案土地中23.06亩为商品林林地,其中猪舍、化粪池占地12.76亩。经鉴定,涉案土地中猪舍、化粪池的部分土地原有植被不复存在,种植条件严重破坏。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的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律师说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在非法占用的林地,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的行为,较为常见。如果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且占用的林地面积达到数量较大的,将会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创业涉及到占用农用地从事生产、建设的,应该履行相应的行政审批手续,避免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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