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上“别车”失控致5名路人身亡面临何种责任
时间:2015-07-06 1887

    《北京青年报》76日报道,“昨天(即75日)早上,房山京周路城关街道顾册村北路段,一辆京P号牌丰田小客车与一辆冀A号牌菱帅小客车在互相追逐过程中失控,冲向公交站台导致5名路人死亡。”“目前两名司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东方早报》75日也报道了南京“宝马撞散马自达”案的新进展:74日,肇事司机被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620日,宝马车司机王某在南京石杨路口超速(195.2公里/小时)行驶,肇事后逃逸,造成21伤的严重后果。

    这两起刑事案件,目前均处于侦查阶段,尚未有最终的调查结果,不能就涉案司机最终将被如何追责下结论,只能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初步分析。

    这类案件的刑事追责,行为人是否存在相互追逐或者开斗气车,是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

    如果有证据证实涉案司机在马路上相互追逐或者开斗气车,因而造成交通事故致重大伤亡,比如媒体报道的案件中多人死亡的,鉴于该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并且事实上造成了致人死亡的后果,会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有相互追逐或者斗气车的行为,只能证实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这种情况下则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管是刑事拘留还是批准逮捕,都只是个中间环节,不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最终定罪。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管是在检察院起诉时还是法院判决时,办案机关依法均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变更罪名。所以,对媒体报道的这两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定什么罪名,取决于调查的结果,目前下结论为时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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