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的角度如何看广州专车“性侵”案
时间:2015-06-16 1706

    2015616日,羊城晚报以《广州专车"性侵"案陷罗生门:女子称遭性侵司机不承认》为题,报道了一起刑事案件。据报道,女事主阿英向白云警方反映,其于529日凌晨3时乘坐打车软件招来的专车时,遭男司机侵犯。

    目前,该司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记者获悉,截至目前,该名司机只承认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并不承认是性侵。目前双方各执一词,尚需确定证据后才能定性。

    女子称遭性侵,司机不承认,如何从刑法的角度看待这起罗生门案件?

   就媒体报道的情况看,该司机目前涉嫌的罪名是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利用女性处于醉酒状态不知反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会被认定为强奸。

    媒体报道的这起案件,焦点在于事实认定,即能否认定该司机违背女事主的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案件的事实,要根据证据,所以本案能否认定该司机有强奸的事实,还得看案件的证据情况。

    就媒体报道的情况看,该司机已经承认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只是不承认是性侵,所以案件的焦点就在于证据能否认定“违背妇女意愿”。

    据媒体报道,“6810时许,嫌疑人邓某嘉(该司机)前往金沙派出所投案自首,初步供认了当天凌晨与醉酒状态下的女事主在酒店发生两性关系。”如果该报道属实,该司机是在女事主处于醉酒状态下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如果相关的监控录像也能证实女事主进入酒店时处于醉酒状态,在女事主事后报警的情况下,该案证据对该司机是极其不利的。

    当然,也不能仅此就认定存在强奸行为,最终认定,还必须看全案的证据,尤其能证明案件事实细节的证据,如果全案证据对强奸事实的认定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将会认定存在强奸,该司机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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