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怒杀“五毒俱全”儿子将面临何种刑罚
时间:2013-11-08 1956

      据河南《大河报》报道,因有一个“五毒俱全”的儿子,当父亲的在周围邻居中抬不起头,最终忍无可忍持刀将儿子杀死,随后用架子车将尸体运到邻近县市抛尸。11月4日,记者从舞钢市警方获悉,经民警一天两夜的侦查,犯罪嫌疑人韩某某被抓获刑拘。(见《大河报》2013年11月5日《儿子逼父拿钱供其吸毒 父亲忍无可忍持刀杀子》)
 
      父亲怒杀儿子,这是一起悲剧,作为父亲,还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父亲很可能将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案件的特殊情况,这个案件的量刑也应该具体分析,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作了具体介绍。
 
      《刑法》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媒体报道,“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交代了自己因恼怒杀子的事实。儿子染上毒瘾,以偷盗养吸,被判刑6年,出狱后,仍不思悔改,用火烧房屋、殴打父亲逼父亲拿钱供其吸毒。前几日与儿子发生口角,韩某某在打斗中抓起一把刀将儿子杀死。”
 
      如果上述报道属实,韩某某的杀人行为并不构成“情节较轻的”。儿子“用火烧房屋、殴打父亲逼父亲拿钱供其吸毒”,虽然韩某某杀害儿子具有可宽恕的杀人动机,但是“与儿子发生口角,韩某某在打斗中抓起一把刀将儿子杀死。”韩某某的行为严重,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注:如果韩某某构成正当防卫,另当别论),“随后用架子车将尸体运到邻近县市抛尸。”韩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如何认定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可以阅读《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认定》)
 
      因此,韩某某适用的量刑幅度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考虑到本案的起因——儿子出狱后,仍不思悔改,用火烧房屋、殴打父亲逼父亲拿钱供其吸毒。”韩某某杀人的情况——前几日与儿子发生口角,韩某某在打斗中抓起一把刀将儿子杀死。从韩某某的行为性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考虑其它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话,在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况下,韩某某的量刑幅度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较为适合。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经典案例 电话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