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国家扶持补助资金是否一律定诈骗罪
时间:2020-10-14 1377

前段时间,我们团队接手了一起涉嫌虚构残疾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骗取国家扶持补助资金的案件。通过检索、梳理相关判例,我们发现,在虚构事实使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从而骗取扶持资金的案件中,有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有的则不然。

案例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3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法院认定,2014年10月,被告人耿某以其经营的xx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虚构残疾人翁某2等7人系该合作社安置职工的事实,夸大其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职工数量为10人,据此申报济南市“我的兄弟姐妹”扶贫基地资金扶持项目,从济南市市中区残疾人联合会骗取扶持资金5.6万元。

2015年5月,被告人耿某虚报该合作社安置残疾人职工15人、辐射带动残疾人家庭60户脱贫致富的事实,以该合作社的名义从市中区残联领取优秀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补助资金5万元。

2016年8月,被告人耿某再次以该合作社的名义,虚构残疾人翁某2等14人系该合作社安置职工的事实,夸大其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职工数量为17人,从市中区残联骗取扶持资金11.2万元。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成立。

案例二: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4)鄂汉川刑再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法院认为,2010年9月华清水泥公司更名,在任某并非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任某为申报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经汉川市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副局长熊某授意,安排工作人员陈某编造职工人数等虚假的申报资料,虚构淘汰落后产能、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最终获得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共计81万元。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名不成立。地方政府与企业是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本案中涉及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获得、使用、分配的主体均为地方政府,被告人任某及华清水泥公司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做了虚报职工人数、提供虚假生产经营情况、更改生产设备型号等辅助性工作,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律师简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被骗者产生错误认识,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因而取得财物。

在国家专项扶持补助资金发放过程中,行为人申报虚假材料使负责呈报和审核资料的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获得相应资金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案例一中,耿某虚构安置残疾人职工的事实,使不了解情况的办事处或区残联的经办部门人员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发放扶持资金,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在案例二中,涉案公司原本不符合申报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条件,为了获得资金,任某实施了虚构淘汰落后产能、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行为,并且最终获得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得国家公共财产遭受损失。但是,任某是在汉川市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副局长熊某授意实施上述行为的,换言之,在熊某主观上明知申报材料系虚假、并未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任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不过,任某不构成诈骗罪不等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认为,

被告人任某作为原华清水泥公司负责人,为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经汉川市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副局长熊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另案处理)授意,安排工作人员陈某编造虚假的申报资料,然后由熊某违反规定签发了为华清水泥公司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的文件,并将虚假的申报资料呈报上级部门,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地方政府关闭小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后以企业名义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熊某在滥用职权过程中,任某处于从属、配合的地位;故被告人任某虽然是一般主体,也应该按特殊主体熊某所犯罪名予以定罪,与熊某共同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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