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
时间:2014-05-17 2627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面临的刑罚往往很重,原因之一就是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所以准确认定其罪数,对于正确量刑有极大的意义。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的高级形态,《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适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何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地方公检法的指导性文件中则有所体现,比如湖北省公检法出台的《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得,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之“全部罪行”,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2、组织、指挥、授意和具体实施、参与的行为。3、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组织意志以内为组织的利益所犯的罪行。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是指集团犯罪故意范围内全部罪行。首要分子不仅要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负责,也要对集团犯罪故意内的其他成员实施的全部犯罪负责。如果集团成员超出犯罪故意范围而独自实施了犯罪行为,不属于集团所犯的罪行。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犯罪集团的高级形态,同样适用上述规则。具体到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是:
 
      1、组织者、领导者对自己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组织者、领导者对自己虽未直接参与实施,但属其策划、指挥、协调的具体犯罪,组织者、领导者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3、对于组织者、领导者既未直接参与实施,也未在具体的犯罪中起决策、指挥、协调作用,但组织成员为了组织利益(如为了扩充组织的势力范围,维持组织的强势地位,为了维护组织、领导者的权威)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按照组织的既定活动范围、目标任务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如只要他人挑战组织的强势地位,组织成员就通过暴力方式予以证明和维持组织的强势地位),或者利用组织统一购置、配发的作案工具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组织的“保护伞”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者、领导者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4、组织者、领导者对组织成员实施的犯罪事后予以追认,帮助组织成员掩盖犯罪、逃避打击的,应当对组织成员实施的具体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罪行负责,不等于是对全部组织人员的全部罪行负责。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成员为个人目的单独或纠集非组织成员共同犯罪,未以组织的名义和惯例实施,组织在客观上未能获得利益的,由该成员个人承担相应的罪责,组织的首要分子不承担该部分罪责。行为人在成立组织前或脱离组织后所犯罪行与组织犯罪无关,应由行为人个人承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对该部分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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