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人员的法律分类
时间:2014-05-17 2291

    根据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分类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人员可以分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刑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不同地位的人员规定的法定刑不同,组织、领导者最高刑罚是15年有期徒刑,积极参加者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最高刑罚仅3年有期徒刑。故,甄别被告人在组织中的地位,对于为被告人争取到公平的量刑,至关重要。

      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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