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教授涉嫌诈骗案 一审获得缓刑
时间:2017-10-23 5173

一、案情介绍

2013年4月至7月间,某高校教授L以能帮助被害人蔡某女儿入读大学为由,虚构需要收取活动费、保证金、录取档案费等费用,多次收取被害人蔡某转账和现金共计人民币19.6万元。2017年4月10日,L归案,被羁押于越秀区看守所。2017年6月12日,越秀区检察院以L涉嫌诈骗罪为由向越秀区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L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二、承办过程

2017年4月14日,L的儿子慕名找到邓世运律师,委托邓世运律师担任L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的辩护人。

首先,经过会见L了解案情和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邓世运律师认为此案首要工作是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在L及其家属的授权下,邓世运律师主动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协助L儿子代刘某退赃,并顺利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其次,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后,邓世运律师经过阅卷和向L核实案件有关情况、证据,认为此案没有做无罪辩护的空间,经与L充分沟通,决定认罪,选择罪轻辩护,争取最大程度从宽。

第三,案件移送法院之后,邓世运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主要辩护观点:1、L在立案前归还的1.5万元应当从诈骗数额中扣除;2、L具有自首情节;3、L退赃并获被害人谅解。综上,建议法院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宣告缓刑。

检察院在庭审中并不认可律师提出的L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观点。为此,律师提出L经电话通知到案,属于自动投案,到案之后虽然一直否认有诈骗行为,但是一直供认以帮助被害人女儿入学为名收取了被害人的财物。L的这种情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自首,只是这种自首的表现形式与自首的常见表现形式不同。律师还指出,L自动投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情节,供述的数额也超过了起诉书认定金额的半数以上,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否认诈骗,是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三、案件结果

2017年10月23日,越秀区法院采纳邓世运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处L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日,L获得释放,走出了看守所,在羁押了6个多月之后重获自由。

四、办案总结

第一,一个案件,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应该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如果案件不存在无罪的空间,做罪轻辩护,争取最大程度从宽量刑,是最务实的选择。本案中,L在听取律师对案件的分析之后,接受律师的建议,务实地选择做罪轻辩护,为最终获得轻判创造了条件。

第二,在量刑辩护中,能否找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对量刑有重大影响。本案中,律师之能够帮助L获得缓刑的关键原因是找出了L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宽情节。在检方对从宽情节认定有不同意见的时候,律师依据扎实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帮助法官厘清思路,明晰概念,准确地找到支持自己观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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