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涉案资金的账户中的资金是如何认定为犯罪数额的?
时间:2025-11-17 15

在网络犯罪中,常常存在一类用于接受、流转涉案资金(如违法所得)的账户。那么,犯罪数额,能否根据账户中的资金数额来认定?

账户中的资金,如果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都是犯罪资金,那么将资金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在资金来源多元化且数额巨大的情况下,每一笔资金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是犯罪资金的情况往往不多见,因此司法机关有可能会采用推定的方法来认定犯罪数额。法律依据主要有:

《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21.对于涉案人数特别众多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收集证据逐一证明、逐人核实涉案账户的资金来源,但根据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交易记录和其他证据材料,足以认定有关账户主要用于接收、流转涉案资金的,可以按照该账户接收的资金数额认定犯罪数额,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审查。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涉案财物的处理

(二)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公诉机关能够证明“涉案账户主要用于接收、流转涉案资金”这一基础事实,就可以推定该账户的资金均是涉案资金,即可将接收的资金数额认定犯罪数额,同时该推定又是一种可推翻的推定,即被告人可以通过证明部分资金的合法来源或者部分资金不可能是犯罪资金来排除将该部分资金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

因此,在将账户资金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时,如果公诉机关采用的是证明的方式,那么辩方考虑的应该是将接收的资金认定为犯罪资金是否都有证据证实,且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如果公诉机关采用的是推定的方式,那么辩方应该考虑的是:

一、控方证明“涉案账户主要用于接收、流转涉案资金”这一基础事实的证据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二、是否能举证证明部分资金的来源合法或者部分资金不可能是犯罪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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