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可否起诉“卡农”索赔?》一文中,我们详细分析了能否起诉已被定罪处罚的“卡农”索赔的问题。不过,并非所有的“卡主”都会构成犯罪,“卡主”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害人能否起诉要求其返还收到的款项?我们近期接触的一个案件就涉及这一法律问题。
为此,我们对被害人起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卡主”返还款项的案件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根据现行法律做了分析。
我们认为,在“卡主”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以侵权为由起诉一般是比较困难的,如果符合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不当得利”的规定,那么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
一、为何以侵权为由起诉比较困难?
以“卡主”侵权为由起诉,这意味着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卡主”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原告遭受了损害、帮助行为与被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卡主”存在过错。在“卡主”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卡主”的帮助行为、“卡主”的过错尚未明确,原告的举证难度是比较大的,况且有些“卡主”接收款项也并非基于帮助行为,因此以侵权为由起诉一般是比较困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能否主张直接依据反电信诈骗法的上述规定要求“卡主”承担责任,我们持保留意见。一方面,主张适用上述规定也面临难以证明“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困境,可能会被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根据上述规定的含义,必须结合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才能确定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二、为何可以考虑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
(一)“卡主”有可能成立不当得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包含四个要件,即得利人受有利益、权利人受有损失、损失与得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得利没有法律根据。[1]其中“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而没有合法的权利基础,通常表现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原因等。“获得利益”是指受益一方获得了财产上的增加。[2]
如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21)渝0153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杜某在“环球信和”客服的指导下,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陈某所有的工商银行账号转账若干元。法院认为,杜某向陈某所有的工商银行账号内转款,银行卡原则上应当由本人占有并支配,而双方互不相识,除本次经济往来外也无其他交易往来,陈某收到杜某的转账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杜某的损失,故陈某应当返还取得的不当利益。
(二)并非都成立不当得利
得利人受有利益,是成立不当得利的条件之一。如果“卡主”并不控制涉案银行卡,或者虽控制涉案银行卡但涉案款项只是在涉案银行卡流转,即“卡主”可以证明并未占有涉案款项,那么不成立不当得利。
如在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人民法院(2021)豫0621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在阐述裁判理由时指出,当事人有义务提交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本案中虽有证据证明原告将相关款项转入了被告支付宝账户,但有关证据证明被告相关账户由相关涉嫌刑事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实际控制并用于刑事犯罪活动,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证实相关款项确系被告本人收取或占有,也不能证明被告因此获得了不当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项并支付利息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卡主”辩称其并未收到转账资金,或账户资金不受其控制、支配等事实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21)桂0127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原告在其手机下载的智汇平台App中购买理财基金,在该平台客服的指导下,原告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该平台客服平台提供的合伙人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若干元进行充值,但该银行账户收到款项后并没有代为充值至原告在智汇平台App中开设账户。法院认为,被告辩称没有收到原告转账至该账户的款项,对此应举证证明该账户为他人盗用或未经其授权,该账户资金不受其控制、支配等事实,但其未能在限定时间内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类似观点在将乐县人民法院(2022)闽0428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中亦有体现。[3]
(三)可否要求“卡主”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当得利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的,得利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不包括利息。利益已不存在的,得利人不负返还义务,自然无需返还利息;当得利人取得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包括利息。[4]
[1]许可:《民法典》第985条(不当得利) 诉讼评注,载于《云南社会科学》2023年第1期。
[2]王利明、杨立新、程啸:《民法学》第六版(下),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63页。
[3]该案中,法院认定,原告元某在“某财富平台”客服的指导下,向张某的银行账号转账2万元。元某与张某双方不认识,无其他交易往来。法院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元某向张某所有的农业银行账号内转款2万元,银行卡原则上应当由本人占有并支配,而双方互不相识,除本次经济往来外也无其他交易往来,张某收到元某的转账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元某的损失,故张某应当返还取得的不当利益。张某至今未返还2万元给元某。关于张某书面辩称其本人未使用涉案银行卡的意见,张某未提供相应的证据用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故对张某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4]郑燕:《不当得利返还应否支付利息?》,载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司法研究,案例登选一栏,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