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诈骗案件中,被告人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财物,导致被害人遭受了经济损失。可以通过何种程序向被告人索赔,是被害人较为关心的问题。
一、能否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人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据此,诈骗案件,被害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
二、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被告人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诈骗,是非法占有型犯罪。因此,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人索赔?
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人索赔?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未予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13]229号)规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需要说明的是,该批复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也未使用法释号,不是司法解释,属于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五条规定,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不过,该规定已经于2015年1月19日废止。
就目前的司法案例看,在法院没责令被告人退赔的情况下,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法院受理并支持索赔请求。如在谢某光诈骗黎某一案中,
在深圳市福田区法院(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1544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谢某光诈骗李某,判决谢某光犯诈骗罪,但并没有写明责令退赔。
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院(2021)粤0304民初53095号民事判决书中,黎某请求法院判令谢某光赔偿,法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已认定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原告财物,其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被告应向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原告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四、刑事判决责令退赔的,可否申请强制执行?
责令退赔是否可以申请民事强制?在司法实践中是有一定争议的。就目前的司法案例看,有法院持肯定态度。如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5)锡滨刑二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判令责令被告人马某、宋某分别退赔被害人水某30万元、3万元。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1执17号执行裁定书显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1月05日立案受理。
小结: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应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人退赔;如果法院责令被告人退赔,而被告人未履行的,被害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法院没有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