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套路贷”就广为人知;近年,“套路嫖”已进入人们的视野;近日,媒体又报道了“套路聘”。2021年4月30日,南方Plus官方网易号以《兼职当模特日薪上千?别信!禅城公安打掉特大“套路聘”诈骗团伙》为题,报道了佛山禅城警方成功打掉了一个以招聘兼职模特为由的“套路聘”诈骗团伙的情况。
实际上,这类招聘兼职模特骗局,过去也有媒体做过报道,只是称之为“模卡”骗局。有媒体将这类骗局的诈骗过程分解为以下“四部曲”:
第一步,在网上招募“键盘手”,发布招聘兼职模特信息或主动联系发布模特应聘信息的被害人,以工作轻松、薪水丰厚为诱惑,引导被害人到公司面试。
第二步,吹嘘公司实力和人脉,出示伪造的委托书和资质材料,以博取信任。当合作谈成时,提出需要“模卡”,表示公司可提供拍摄服务,费用在数千到一万元不等。
第三步,拍摄时,再向受害人收取299到499元不等的化妆费,还要求受害人支付拍摄时的道具费用,小到一个眼睫毛、一片乳贴,都要支付远高于市场价格的金额。
第四步,让受害人回家等消息,同时以各种方式稳住受害人,待“时机成熟”时,人去楼空。
在诈骗过程中,如有人提出质疑,嫌疑人会谎称接到了拍摄广告,实际上受害人代言的商品是嫌疑人自己购买的衣服、手表等道具,支付的拍摄费也是受害人之前缴纳费用的一小部分。
律师分析
这类“套路聘”、“模卡”骗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为什么会被定性为诈骗罪?近期因为一起案件,我们对这类案件的17份裁判文书做了梳理和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套路聘”中,招聘公司以招聘兼职模特为名,诱使应聘者交钱建“模卡”[1]、“包装”[2]或者推广,但公司并没有推荐兼职模特的渠道和行为,实际是以招聘为名行诈骗之实,因此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6刑初552号刑事判决书为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三伙同他人成立盛某公司,依托约单团队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招聘模特的广告吸引应聘者前来面试,并聘用张某四等人作为面试经理,以公司能够介绍模特工作为由,欺骗应聘者缴纳拍摄推广费、化妆耗材费、签约费等共计101400元。
被告人张某三辩解其不是抱着欺骗的目的招聘模特,被害人不是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产,应认定其无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并非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产,被害人知道交付的拍摄费用实际用于拍摄;张某三等被告人始终未否认为被害人推荐模特工作的义务,只因公司成立时间短未来得及履行合同义务,故张某三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认定被告人张某三无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关于无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证据证实了被告人张某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通过虚构招聘模特、安排工作的事实,隐瞒其实际系非法占有应聘者签约费、化妆费、拍摄费的真相,诈骗众多被害人达100200元,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此类案件还有三个较为常见的问题:
一、此类案件“模卡”的质量一般较差,如果质量较好,是否能排除诈骗罪的成立?我们倾向于认为不能。理由:
应聘者是基于对招聘公司能够提供兼职模特工作,进而陷入错误认识,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付费建“模卡”,而非基于招聘公司对于“模卡”的虚假宣传付费建“模卡”。因此此类案件中虚构能够提供兼职的事实骗取应聘者的信任是招聘公司能骗取应聘者财物的关键,兜售“模卡”是在骗取应聘者信任的基础上进而骗取应聘者财物的一种诈骗手段,它既不是正常的营销行为,也不是虚假宣传、民事欺诈行为,而是一种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为目的的诈骗行为,是否存在真实的“模卡”交易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二、如果招聘公司在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应聘人员入职需要拍摄模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等为由,骗取不特定应聘人员钱财,是否构成电信网络诈骗?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8)浙0203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点对面的诈骗,区别于传统点对点的诈骗。三被告人伙同他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诈骗对象为不特定人员,这种利用网络撒网式的诈骗符合电信网络诈骗的特征。
三、此类案件的诈骗金额,以报案人报案金额认定还是招聘公司入账金额认定?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8)浙0203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书证登记表、艺员资料审核表证实了傲盛公司平均每日接待几十名面试人员,本案除已报案16名被害人,尚有众多未报案的被害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本案中,被告人以收钱吧软件作为收取诈骗钱款的工具,收钱吧中的账户明细与被告人供述的犯罪时间一致,收费方式与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一致,且被告人徐某曾供述“收钱吧账户里的钱都是公司骗来的,公司没有其他钱进账”,故本案金额应以收钱吧账户交易记录中的入账金额162011元加上收钱吧注册之前被害人陆某1、麻某被骗的金额3800元、2800元,共计168611元,予以认定。
[1]“模卡”就是模特资料卡,是一本印有个人资料和照片的小册子,简单来说就是写真集,客户一般都是通过模卡来挑选模特。
[2]所谓的"包装"其实是缴费980元拍摄时尚写真,这样有活儿的时候才能根据这些写真选择适合的模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