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交易信息”如何认定?近期一个在安徽合肥涉案的客人向我们咨询。
在该案中,涉案信息条数是500多条,如果涉案信息属于交易信息,那么当事人可能涉嫌犯罪,否则,当事人则是无罪的。
法律规定
《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司法判例
案例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刑终157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定,各上诉人在装饰公司任职期间,通过同行、开发商、物业等渠道,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的姓名、详细住房住址、电话、房屋面积等个人信息用于拓展公司业务。
关于本案所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认定,法院认为,从上述信息的来源及内容看,多为从房屋开发商、物业公司及同行等处获取,包含较为完整的购房人购房交易要素,且与购房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应认定为交易信息。
案例二: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8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定,衡阳红牛装饰有限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及维护,被告人周某某任董事长期间与被告人田某、李某某为提高公司业绩,鼓励公司员工购买楼盘业主信息用于拨打推销电话。
法院认为,本案各被告人购买的楼盘业主信息来源均为广大购房客户与各房地产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所登记的真实信息,包含了业主姓名、楼栋号、房间号、房屋面积、联系电话等内容,按照正常认知逻辑,了解上述信息就等于知晓该客户与开发商为买卖房屋而签订合同的交易信息,故被告人购买各楼盘业主房产信息属交易信息,依法应予保护。
律师简析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法院主要从两个角度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为交易信息,一是信息来源,二是信息内容。
交易信息一般来源于跟公民签订相关交易合同的商户,如案例一的涉案信息来源于与公民签订交易合同的房屋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案例二的涉案信息同样来自于各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的员工。这些主体提供的信息,往往能直接了解到公民为购房而签订合同的交易信息。在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刑终1308号刑事裁定书中,涉案交易信息来源于淘宝网、当当网、聚美等购物网站,这些网站上的个人信息则产生于公民与网络商户的交易过程中。
交易信息的内容,是指能反映交易要素相关信息。如案例一中能反映购房人购房交易要素的姓名、电话、详细地址,案例二中的业主姓名、楼栋号、房间号、房屋面积、联系电话等,了解这些信息就相当于知晓该客户为为买卖房屋而签订合同的交易信息。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刑终439号刑事裁定书中,上诉人贩卖的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手机号码、地址、购买商品、购买价格、购买时间等内容,法院认为这些信息属于交易信息。
除了上述两个角度,还有法院从使用目的这一角度出发认定交易信息。在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4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涉案信息均系特定楼盘客户的个人信息且被告单位非法购买的信息是特定楼盘已购房的业主信息,被告单位实际需要并非法获取的正是已购房的业主电话号码,被告单位通过非法购买的信息能直接跟业主取得联系,能达到准确识别特定人员个人交易信息的目的,涉案信息应认定为交易信息。
需要追问的是,部分公民在网购时会使用网络昵称,该网络昵称下的相关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在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1刑终21号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使用的是网络昵称)信息中的公民地址、电话、货品名称、数量、成交时间、发货时间、货款、订单号等信息均具备真实性,符合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