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至7月间,黄某某在澳门**店铺内务工,从事销售工作,并应赌客要求,利用已经过非法改装的转账电话刷银行卡,再根据店铺经营者确定的兑换比例(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汇率)向赌客交付对应资金,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526093元。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检察院意见
检察院认为,黄某某受他人雇佣,违反国家规定,帮助他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其受他人雇佣在店内工作期间,协助他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从中未有额外获利,系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综上,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法律简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做了具体的规定:
“符合本解释第三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标准的,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黄某某受他人雇佣,在店内工作期间,应赌客要求,利用已经过非法改装的转账电话刷银行卡,再根据店铺经营者确定的兑换比例(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汇率)向赌客交付对应资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从中未有额外获利,涉案金额刚达到《解释》第三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标准(五百万元以上),应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结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解释》第八条规定的不起诉条件,可以不起诉。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昆检诉刑不诉〔2019〕116号不起诉决定书,也体现了《解释》第八条之规定。
昆都仑区检察院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为首的非法支付结算团伙,使用自主研发的“知付帮”系统分别与该团伙的代付商户、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网络端口链接,在该团伙的代付商户及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搭建非法资金通道。
北京**公司有职工使用支付宝账户收款、提现、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值。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主观上明知该公司人员使用支付宝收款、提现、转账系从事违法活动,仍接受杨某某、赵某某等人安排制作虚假对手合同、发票、转账结算;马某某使用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进行收款、提现、转账600余万元,并获取提成7000元人民币。
昆都仑区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学院在校学生,在北京**公司实习期间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社会阅历尚浅;其涉案金额600余万元,刚达到非法经营罪500万元的追诉标准,在该团伙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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