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牟利是否会涉嫌诈骗
时间:2016-12-28 2613

互联网+时代,电商平台得到迅猛发展,竞争也十分激烈。出于抢占市场的目的,电商平台都在不同程度地“烧钱”,“烧钱”的方式之一就是对交易进行奖励,一些人从中嗅到了“商机”,通过虚假交易(俗称“刷单”)赚取电商平台的奖励,从中牟利。通过刷单赚取电商平台的奖励从中牟利,是否有刑事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定性这种行为?


20161223日,京华时报就报道了一起因涉嫌刷单而招来牢狱之灾的案件:京东商户邓某以“自买自卖”的方式刷单,写下“好评”后获取“京豆”,再利用获取的“京豆”虚假交易骗取货款,其被控在10个月的时间里骗取货款800余万元。近日,市二中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11年,罚金1.1万元,责令邓某退赔京东800余万元。

上述案件并非第一起因为刷单而遭受牢狱之灾的案件:20151010日,京华时报报道,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了全国首例通过“滴滴打车”软件进行刷单套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该犯罪嫌疑人常某使用作弊软件,通过虚构打车交易事实,非法获取滴滴公司钱款3万余元。

从上述两起案件看,通过刷单赚取电商平台的奖励从中牟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诈骗。这种认定,是否有法律根据?或者说为什么会被认定为诈骗?

通过刷单赚取电商平台的奖励从中牟利的实质,是以赚取电商平台的奖励为目的,虚构交易,骗取电商平台的奖励(这种奖励往往是可以间接或者直接变现),数额较大的,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于法有据。

值得注意的是,为赢取电商平台奖励的刷单,是不同于网店为增加交易量的刷单的,前者刷单的目的是获取电商平台的奖励,有非法占有电商平台财物的目的,属于诈骗;后者刷单的目的是虚构交易量,欺骗消费者,并没有骗取他人的财物,涉嫌欺诈,不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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