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各类电商平台的发展,网络购物逐渐成为很多人的首选。与此同时,网购退货以假换真案件也屡见不鲜,2016年广州日报就报道一起这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网购化妆品后掉包退货,再转手甩卖,仅3个月非法获利就超20万元。
网购退货以假换真,通俗来说就是买真退假,行为人先在购物网站订购商品,收货后以假充真,以掉包方式向购物网站申请退货退款,从而达到非法占有退款的目的。
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过程由两部分组成,第一个过程由行为人在网上拍得物品时起,至行为人收到商家寄送的物品时截止,该过程系单纯的民事买卖合同关系,其结果是行为人支付相应的价款并取得物品的所有权。第二个过程由行为人以假货替代真货并要求退货时起,至行为人收到商家退还的钱款时止。该过程的结果是行为人一方面占有了此前所购买的物品,同时又以假货申请退货,从而占有了本已支付给商家的货款。行为人诈骗的并非是订购的物品,而是本已支付给商家的货款,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网购以假换真,除了买真退假,还有一种情况是在收件的过程中以假换真,也就是在收件的过程中,行为人先假意要求当面验货,在拆开包裹时,趁快递员不备,以假的商品与真的商品调换,再以各种理由拒收,从而占有真的商品。如何定性行为人的行为?
2015年9月8日,人民法院报报道,被告人储某通过淘宝网以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根蒂芙尼牌项链。送货员依约派件,储某假意要求当面验货。就在拆开包裹时,储某趁快递员不备,迅速将一根假的蒂芙尼牌项链与真项链调换,并以项链成色不符为由拒收。此后,储某向卖家申请退款,遭到拒绝后向淘宝网站申请维权。快递公司无奈向卖家进行了赔偿。随后,淘宝网站将4.5万元如数退给了储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储某利用互联网购物的风险漏洞,通过隐瞒其调包行为的方式,骗取退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储某在收件的过程中,趁快递员不备以假换真,随后借故拒收,实际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占有真品,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这种情形区别于买真退假,买真退假是在交易已经完成后,再用假货去骗取已经支付给卖家的货款,而在收件过程中的掉包,实际上是行为人在交易的过程窃取对方的物品。
综上,网购过程中的以假换真的定性,应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行判断。买真退假的,应该定性为诈骗;收件时掉包的,应该定性为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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