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曾经流行一篇文章《为什么有理还是输官司?律师告诉你十大败诉原因》,分析了有理还是输官司的原因。就这一话题,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执业经验,也谈谈自己的看法。
有理中的“理”是谁的理?
前些天,一名记者咨询笔者一个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材料中有一封当事人写给公安局法制科的信。当事人在信中陈述的一个无罪理由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中的国家机关证件是指真实的证件,涉案的户口本是伪造的,所以他不可能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这个无罪理由听起来似乎真的有那么一点理。
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复》规定,“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很明显,当事人提出的这个无罪理由于法无据,所谓的“理”只是他认为有理,听起来有“理”而已。
只有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理,(此处的“法律”不仅指纸上的法律条文,更指司法实践执行法律条文过程中形成的“实施中的法律”,罔顾司法实践迷信法律条文并不可取。下同),才能为己方的主张提供足够的支持,从这个角度来讲,有理中的“理”是法律的理。罔顾法律只认自己的理,官司不输才怪。
有理就一定会赢?
有一手好牌,不见得一定会赢,还得会打牌。打官司也是这个理,有理还得会说理。
还是以记者咨询的这个案件为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说明案件的决定权已经在检察院。当事人想要说服检察院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决定,应该向检察院说理。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意见,明显是“表错情,拜错神”,再有理也达不到目的。
会说理,不仅要判断好“向谁说理”,还要掌握好“说理时机”。例如,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有些家属会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就立即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理由可能非常充分,但结果通常不如人意,原因就在于申请的时间过早。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短期内公安机关通常还在调查取证中,在案件事实尚未明朗之前,不会轻易同意取保候审。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取保候审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做出决定。所以,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则公安机关对于这个时候的取保候审申请基本不会批准。
怎么陈述理由,譬如如何组织材料说理等等,则是一个非常具体的技术问题,限于本文篇幅,笔者将另文详述。打官司中的一些不可控因素,也会影响到成败,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总之,在遭遇官司时,最好搞清楚你所谓的理是否真的有理;如果有理,应该怎么去说理,以免陷入有理还是输官司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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