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条件,但是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害人应该怎么办?这是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通过研究相关司法文件并结合司法实践,依然可以找到解决之道。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可以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新的线索或新的证据,以协助公安机关收集到更加充分的证据。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认为案件符合逮捕的条件,将会再次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处理。对以其他理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对此,《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上述规定,明确了检察院审查被害人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审查部门,实际也直接肯定了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权。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如果被害人认为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错误,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向同级检察院申请复议或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
综上,在遇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情形时,被害人可以通过以上三种方式来推动案件的进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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