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为当事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时间:2014-05-18 2381

     据法制网北京8月13日报道,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截至7月底,共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1805件2301人,其中被采纳1626件2078人。
 
     检察院机关的建议一旦被采纳,羁押中的当事人将获得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从媒体报道的数据看,检察院机关的意见,绝大部分均被采纳。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邓世运律师认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已经成为申请取保候审的另一种途径(见文《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与取保候审》)。
 
     羁押必要性,指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五项社会危险性:(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上述五项社会危险性,应是已经存在危险事实或者在案发前后客观上表现出了某种危险迹象。申请检察机关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就是申请检察机关审查说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危险事实、危险迹象是否还存在,或者是否出现新的事实或者迹象说明犯罪嫌疑人已经不具备社会危险性。
 
     捕后可能出现无羁押必要性的情况主要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方达成谅解;因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有立功表现并经查证属实,量刑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的;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不适合继续羁押;出现急需犯罪嫌疑人本人抚养、照顾的直系亲属的,再有就是经过捕后的侦查,案件事实已查清,用以定罪的证据已完全固定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被逮捕后到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的整个羁押过程中,均可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辩护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应该根据案情(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身的情况等因素发生变化)而定,不应该盲目进行,在申请前,应该对案件进行评估。司法实践中,可能判处缓刑、拘役、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可能刑事和解的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他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成为各地检察机关审查的重点,律师也应该将上述诸类案件作为评估的重点。
 
     对于仍然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五项社会危险性的,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毫无意义;如果认为已经不存在五项社会危险性,没有羁押必要性的,应该提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在申请时应该尽可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或事实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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