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的口供是:……,能否认定案件事实是:……?”这是当事人家属经常咨询律师的问题。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邓世运律师认为,前述问题的实质是被告人口供的证明力问题。
由于案件结果与被告人的命运息息相关,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应该被谨慎对待。由此,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对口供的证明力予以限制,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和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人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就是刑事证据学上的“补强规则”。
补强规则在我国的法律中也有体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被告人的口供(含供述或辩解)作为证据的种类之一,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判断其证明力。如果口供(供述)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要看该口供与其它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即使该口供(辩解)有利于被告人,如果其它证据足以认定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该不利事实也会被认定,换言之口供不会被采纳。
由此可见,分析被告人口供对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需要建立在分析全案证据的基础上,换言之,分析被告人口供的价值,考验的是辩护律师的阅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