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政策是毛主席亲自制定的,一直沿用至今。我国对死刑的政策概况起来就是:保留死刑,但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为了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我国法律对死刑进行了诸多限制,刑事律师在进行死刑辩护的时候,务必注意准确把握对死刑限制的法律规定,以确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适用条件的限制
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何为罪行极其严重,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明确规定,此处的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极为严重,实践中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一般会被认为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此为死刑的本质适用条件,同时,只有该罪行的法定刑有死刑的才可以适用。
二、适用对象的限制
对于以下三类人,不适用死刑,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此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判决确定的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而不仅仅是法院审理阶段。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三、适用程序的限制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章对死刑复核进行了规定。
四、执行制度的限制
对于死刑,从执行方面的限制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凡介于可杀可不杀的人一定不要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