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切接触者”不愿定点隔离,可以强制执行吗?
时间:2020-02-01 2766

微信公账号“广州日报”,今日推送了一篇报道《家人发病,7名“密切接触者”不愿定点隔离,结果大快人心!》。

“密切接触者”不愿定点隔离

1月30日上午,彭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当天下午,香洲区卫健局指导街道和北堤社区要将与彭某有过密切接触的妻女、父母、妹妹、妹夫和外甥女等7人统一转移到定点安置点进行隔离观察。

北堤社区工作人员从1月30下午开始分别反复致电彭某家人,通知他们须按照要求统一进行隔离观察。电话一直打到当晚10点,但是彭某妻子、妹妹、妹夫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就是不愿意到定点安置点进行隔离观察。

 1月31日上午10时起,香湾街道相关负责人与朝阳派出所民警,区卫健局的医生及社区工作人员一同来到北堤社区彭某妹妹家门外,苦口婆心地做彭某家人的思想工作。但是彭某家人极端抵触,连门也不开。

下午,社区和街道继续通过联系房东、彭某家人单位等多种方式,希望做通彭某家人的思想工作,但依然是徒劳无果。最后,区公安局、消防局、区卫健局出动18名公安干警、7名医务人员、2辆消防车和2辆救护车,准备破门强制执行。

迫于强大的压力,下午5点多,在破门前的最后一次劝说中,彭某家人终于把铁门打开,主动走了出来,收拾行装,在卫健部门的护送下前往定点安置点进行隔离观察。

可以强制执行吗?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密切接触者”不愿定点隔离,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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