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代抢火车票?当心构成倒卖车票罪!
时间:2020-01-07 1388

每年春运期间,火车票可谓“一票难求”。近年来,各种抢票软件层出不穷,还涌现了一些专门帮别人抢票的“黄牛”。这种有偿代抢火车票的行为,是否有可能构成犯罪呢?

据央视报道,江西青年刘某福因为在网上用抢票软件为他人代抢火车票,收取佣金,被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认定为构成倒卖车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4万元,没收犯罪所得31万元和作案工具手机和电脑。判后,刘金福提出上诉,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此案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有人提出,携程网、飞猪网等平台也提供抢票服务,无论是个人还是平台代抢,都存在“中间商赚差价”,为何个人有偿代抢火车票被判刑的例子不少,而这些平台的行为却没有被作为犯罪处理呢?

在火车票购票实名制的背景下,围绕有偿代抢火车票的行为定性存在着一些争议。鉴于当前法律上对于该类行为缺乏较为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笔者团队重点关注了司法实践的做法。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2018)黑7104刑初54号案件

【法院查明】

被告人张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多次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新开路附近火车票代售点、XXX超市火车票代售点,抢购并囤积齐齐哈尔、大庆西至北京的T48次、T40次旅客列车卧铺车票共计35张,票证价额共计人民币11316.5元,准备加价售出获利。2017年9月1日15时50分许,张某在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站候车室门口,向旅客王某加价出售车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倒卖铁路客运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

【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张某多次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抢购并囤积数量较大的火车票,对旅客的自由选择权和票务市场秩序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故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倒卖车票罪。

通过大量案例检索和研究,笔者团队认为:有偿代抢火车票是否会被法院认定为犯罪,关键不在于是否有偿,也不在于是以平台形式还是个人形式进行,而在于行为属于倒卖还是代购。倒卖车票罪中的“倒卖”,是指行为人在不具备代售车票的营业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囤积市场上的火车票,控制火车票的供给,使正常售出的火车票数量大幅减少,伺机加价出售,实现非法获利。而有偿代购火车票的行为人并没有预先控制一定数量的火车票,不会对旅客的自由选择权和票务市场秩序造成明显损害,故不构成倒卖车票罪。

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事先囤积一定数量的火车票,然后加价出售,往往会被认定为构成倒卖车票罪;如果行为人只是受托代购,仅从中收取合理的劳务费,则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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