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近期的“猎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时间:2019-07-31 1641

7月10日前后,广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由刑事拘留部分猎头,引起猎头圈的震动乃至恐慌;7月29日,有媒体以《多家猎头员工"挖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捕,涉案信息2亿余条 》为题,对这一案件(该案被列为“净网7号”专案)进行了报道,再一次引发猎头圈的关注。

从案发的7月9日晚上至今日早上,陆续有涉案猎头的家属联系笔者,笔者也一直关注此案的进展。实际上,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入罪以来,猎头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涉案的案例屡次发生,近的如今年3月14日,简历大数据公司X达科技被警方一锅端,高管和员工全部被带走,远的如去年11月2日,女猎头非法获取千万条公民信息受审(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在猎头行业,互换List的现象并不罕见,甚至一些网站也鼓励猎头上传自己的资源,再下载别人的资源。这,恰恰可能就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净网7号”专案中,涉案猎头涉案的原因正是在某网站上传、下载大量公司企业内部通讯录和个人简历。

一、个人简历,是否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依照常识可以知道,求职者的简历,至少会包含求职者的姓名、联系方式。因此,非法获取、提供简历,属于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二、在某网站上传、下载简历,适用《解释》第五条还是第六条第一款?《解释》第六条第一款,针对的是“为合法经营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入罪标准与第五条规定的入罪标准有非常大的差别。

从事猎头业务,如果只是下载简历,那么适用《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行为人符合该款规定,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罚。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2017)粤0106刑初1571号判决书中,天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涉案公民个人信息269317条,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符合前述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该部分行为不足以认定为犯罪。”如果上传简历,属于非法提供,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二款,那么适用《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三、如果适用《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如何确定量刑档次?该条款规定的是“情节严重”,意味着该条款对应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不能根据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而适用该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在深圳市福田区法院(2017)粤0304刑初1716号判决书中,福田区法院指出,“对于此种情形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该条仅规定了情节严重的三种情形,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且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只有实施上述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现本案中无法认定被告人刘X等人有出售、提供信息的行为,故不宜根据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而适用该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情节特别严重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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