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射击摊的大妈和收玉米的大叔本来是否可以是另一种结局
时间:2017-01-05 2292

近来,有两起引起公众关注的案件:一是天津大妈摆射击摊案,被告人因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被法院一审判刑3年半;二是内蒙古大叔收购玉米案,被告人因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玉米收购活动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61216日依法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这两起案件判决结果出来后,都引发舆论争议。

有观点认为,这两起案件的判决,法院的定罪依据都非常充分,譬如天津大妈摆射击摊案中,用于射击靶子气球的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大妈持有该枪形物无疑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又譬如内蒙古大叔收购玉米案,根据国家规定收购玉米需要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登记,大叔收购玉米前没有履行上述手续无疑构成非法经营罪。

也有观点认为,摆气球射击摊,是一种传统的民间娱乐手段,收玉米则是一种乡间营生。一个大妈摆个射击摊养家糊口、一个大叔收购玉米挣点钱维持生活,何谈有主观的犯罪故意和客观的社会危害性,不应该作为犯罪处理。


有人说,摆摊大妈不知所持有的枪形物是法律中的枪支,收玉米大叔不懂收购玉米需要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登记,因此不构成犯罪,这种“不知者不罪”的论调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这是一个法律常识。但是,对于摆摊大妈、收玉米大叔这类“无心法盲”,是否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这是一个值得追问的问题。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当事人的人身危险性决定着是否应该判处当事人刑罚,如果应该判处刑罚,应该判处多重的刑罚。回到大妈摆摊案和大叔收玉米案,就案中的被告人涉嫌的行为的社会危害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而言,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对于这种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被告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完全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酌定不起诉。(此类案件,笔者倾向于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倾向于适用酌定不起诉,而非适用法定不起诉。)

对比2016年同样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的山东篡改同学高考志愿案和雷洋事件中的邢某某等五人玩忽职守案,摆射击摊案中的大妈和收玉米案中的大叔显然同样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该两起案件的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更加符合法律精神,也更彰显执法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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