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电信诈骗集团取款获刑十年 这是吓人吗?
时间:2016-10-05 2518

2016928日,人民法院报报道,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帮助电信诈骗集团取款的案件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被告人叶亚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34月以来,被告人叶亚芳为抽成牟利,纠集杨福金(已判刑)为诈骗团伙提取诈骗所得赃款,共计提取诈骗所得款人民币857762.25元,在扣除相应的抽成后,被告人叶亚芳将剩余诈骗所得款交给诈骗团伙。

一审法院认为为电信诈骗团伙转款取款者应以共犯论处,以犯诈骗罪判处叶亚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厦门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帮助电信诈骗团伙取款获刑十年,听起来很吓人,却有法律依据。

被告人虽然没有参与前一阶段电信诈骗犯罪主体实施的具体诈骗行为,但其与电信诈骗犯罪主体之间相互配合,帮助取款。此种情形,行为人与电信诈骗犯罪主体形成电信诈骗共同体,在共同犯罪中仅属分工不同,以共同犯罪定罪量刑。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地位作用突出,对诈骗后果产生起重要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诈骗金额超过50万,起刑点是十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涉案金额是857762.25元,获刑十年有期徒刑也于法有据。

帮助电信诈骗团伙取款的行为,是否一概构成犯罪?当然不是,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行为人主观内容的不同,有三种可能:涉嫌诈骗罪、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不构成犯罪,具体可以查阅邓世运律师文章《帮助电信诈骗团伙取款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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