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6日,京华时报以《女子走私象牙获刑6年半》为题报道了一起走私案件:女子姜某从科特迪瓦带回6根象牙。在首都机场,海关人员将象牙扣押,对姜某予以放行。一年多后,姜某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抓获,昨天,姜某被北京市四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其它媒体也对该案件进行了报道。
姜某陈述,涉嫌走私的象牙是她第1次去科特迪瓦离开时购买的“土特产”。姜某某认为,去科特迪瓦带象牙,就像去江苏旅游带珍珠回家一样。姜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点:一、姜某当庭辩称购买象牙是为了收藏。二、姜某说,2013年被海关查扣时受到过处罚。
象牙制品,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公诉机关指控,“姜某入境时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当海关人员对姜某某携带的行李进行检查时,在其行李箱内查获用锡纸包裹的6根疑似象牙制品。”姜某某携带象牙制品入境的行为,符合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的客观方面。
象牙制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动物制品,海关在入境通道会通过悬挂告示、实物展示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姜某以“不知道携带象牙是违法行为”作无罪辩解,不会得到法官的采信。
虽然走私的目的通常是牟利,但是牟利目的并不属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所以姜某购买象牙的目的是否为了收藏并不会影响到罪名的成立。至于其提到的“2013年被海关查扣时受到过处罚”,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当时的处理方式是扣押象牙制品,这属于侦查措施,目的是鉴别真伪和重量,看是不是达到刑法规定的定罪标准,这当然不会阻却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就姜某涉嫌的案情,其做无罪辩护是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的,务实的选择是做量刑辩护,也就是通过指出具有法定、酌情从轻情节,争取从轻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