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6岁男子阿华到妻子上班的工厂宿舍借宿期间,进入隔壁宿舍行窃,龙小姐从洗手间出来,撞见阿华后大喊“有贼”,阿华捂住龙小姐口鼻致其死亡。东莞中院审理该案时,将阿华的上述行为认定为入户抢劫。(见《南方都市报》2014年2月24日)
被告人进入隔壁宿舍行窃,为何被法院认定为入户抢劫罪?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对此进行了分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在理论上又称为转化型抢劫罪。
构成转化型抢劫,应该满足三个条件:前提条件、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前提条件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盗窃、诈骗、抢夺罪”指的是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并非必须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客观条件是指,“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的内涵是特定的,即和抢劫中的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内涵一样,轻微的拉扯不属于此处的暴力;主观条件,是指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根据上述媒体的报道,被告人入室盗窃,被被害人发现并且大喊“有贼”后,又出于抗拒抓捕的目的,捂住被害人的口鼻致其死亡,已经构成转化型抢劫。鉴于被告人入户的非法性,且在户内实施抢劫,应该被认定为入户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