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网报道,近期被舆论关注的的广西玉林市陆川县乌石镇蓝某被强奸一案,县公安局在继续侦查阶段获取了新的证据并依法按程序向县检察院重新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正在审查之中。此前,该案已经两次被检察院不予批捕。(人民网8月13日)
检察院两次不予批捕是否违法?公安机关的第三次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是否应该批准?由于对案件的证据不甚了解,不宜作出评价,但是可以从法律的层面进行分析。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邓世运律师认为,对于批捕的问题,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二、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该案的被害人不满14周岁,是刑法意义上的幼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如果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管被害人是否自愿,行为人均构成强奸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本案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知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管被害人否自愿,犯罪嫌疑人均构成强奸罪;如果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只有在被害人是不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才会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查逮捕阶段,证明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证据条件的举证责任由公安机关承担。在行为人和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公安局移送的材料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或者虽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但能证明被害人是在不自愿的情况下被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依法检察院应该批准逮捕,否则不予批捕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