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销售伪劣卷烟的过程中,伪劣卷烟在运输/邮寄的途中被查获的,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被定性为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状态是既遂还是未遂?我们近期接触的一起假烟案(一审定销售伪劣产品罪)就涉及这个法律问题。
既遂和未遂,是刑法中关于犯罪状态的两个相对概念。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目前学界仍存在着争论,因此,在讨论某一个案的既遂与未遂问题时,与其套用某一种理论观点,不如通过观察司法判例来寻找答案。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刑终193号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上旬,被告人张某2、张某3及张某1(另案处理)受他人纠集,在张某2租住的房屋打包假烟牟利。
同年10月10日起,被告人张某4、吴某1单独或伙同吴某2驾车从福建省云霄县将假烟运至石狮市指定的交货地点交给被告人张某2,再由张某2连车带货一起载到其租住处,与张某3、张某1共同将假烟装进编织袋并填充布料伪装成服装,张某3还负责在编织袋上填写收货人信息并记录发货对象信息,后交由黄某2(另案处理)负责发货,黄某2遂雇佣货车司机黄某1将上述假烟运至各物流点发往全国各地,并由张某1跟着黄某1的货车到物流点开具货运单后将单据带回。
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4、吴某1在与被告人张某2交接假烟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查获假烟40箱共计1649条及作案工具手机、车辆等物。同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张某3、张某1,并扣押到物流单据、包装登记本、手机等物。
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物流单据从鑫燊、远见、苏某1、仁泰等物流公司追回假烟共计950条。
裁判观点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3、张某2、张某4、吴某1为他人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提供包装、运输等帮助行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具备构成犯罪既遂的全部要件,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2、张某4、原审被告人张某3、吴某2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
律师评析
在上述案件中,基于同一事实,就既遂还是未遂的问题,一、二审法院有着截然相反的观点,这也反映了此类案件的既遂还是未遂,确是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我们倾向于认为,二审法院的观点更合理。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何为“得逞”?文义上是指达到预期的目的。在上述案件中,发货方采用物流的发货方式,就日常生活经验可知,在商品到达消费者手上之前,销售都属于还未完成,因公安机关的查扣或者追回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销售没有完成,应该属于未得逞,系未遂。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8刑终427号刑事判决书也持类似观点。在该案中,法院查明,被告人通过大型客车帮助他人运输卷烟,中途被执法人员查获,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所帮助运输的货物系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仍然帮助他人运输,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犯罪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