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案件,可不可以通过预缴罚金来获得缩短刑期的机会?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笔者近期在江门地区的一起上诉案件刚好涉及这一问题,现在谈谈笔者的看法。”
预缴罚金,属于什么法律性质?理论界没有统一的看法;甚至,是否可以预缴罚金,在理论界和司法界都有一定的争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没有关于预缴罚金与量刑的关系的规定。不过,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提到:“对于应当并处罚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且判处的罚金数量较大,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缓刑。这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罚金刑也是刑罚。”
就笔者的辩护经验和司法实践的情况看,相当多的法院都允许被告人预缴罚金,被告人预缴罚金的,也常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悔罪表现。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及其家属预缴罚金的,法院有时候也会对一审的量刑酌情予以调整。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法院的两起二审案件为例:
1、(2018)粤07刑终476号案。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程某及其家属有预缴罚金等从轻情节,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至危害社会。采纳程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改判程某缓刑。
2、(2014)江中法刑一终字第39号案。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量刑适当,但鉴于上诉人翟某某在二审期间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对一审的量刑予以调整,并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以上两起案件,上诉人均因为在二审期间积极缴纳罚金,被认为有悔罪表现,获得改判。
预缴了罚金,二审是不是就一定会调整一审的量刑,予以改判?当然不是。预缴罚金,属于有悔罪表现,是酌定从轻情节,是否从轻?如果从轻,在多大程度上从轻?还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罪行严重的,即使有酌情从轻情节,司法实践中,往往也不能从轻。
就笔者的辩护经验和对司法实践的观察,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并且一审并处罚金的案件,上诉人可以在二审时预缴罚金,作为请求二审法院酌情调整一审量刑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