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职强转名下股份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16-11-16 2552

近年来,因为利益之争,公司股东中的一方将另一方踢走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类事件,除了涉及民事法律问题,往往还涉及刑事法律问题,譬如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这些问题在控辩之间、一二审法院之间都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北京晚报20161115日就报道了一起各方争议颇大的案件。

总经理被解职强转名下股份案件

一名公司高管王文友在就职的公司里占有价值1300万元的股份。后由于股东之间闹矛盾,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直接将王文友一撸到底: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等职务,一项没剩,统统归零。会后,公司给了他三天时间交接工作。

在三天交接期内,王文友用暴力手段抢来了公司的印章,接着伪造财务章,制造了一份光伏业务的合同,将公司账上1280万元作为“诚意金”,转给了一家几年前就不再从事光伏产品生产销售的公司。当然,这笔钱最后还是归王文友自己支配。将转到了一家几年前就不再从事光伏产品生产销售的公司。当然,这笔钱最后还是归王文友自己支配。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王文友有期徒刑13年,没收财产100万元。随后,王文友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王文友的辩护律师认为王文友的行为是“抽逃出资”,也就是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又将出资擅自抽回的行为。二审法院认为在这些被王文友转移出去的资金中,有一部分被用于购买基金,明显属于一种投资行为,这恰恰构成了“挪用资金罪”。法院终审判决,王文友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说法

王文友,虽然在公司里占有价值1300万元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但是享有股东权益不等于对公司相应财产享有所有权,将公司的财产直接转到其它公司名下,并最终归自己支配,显然是不合法的。

王友文在交接期内,虽然已经免职,但是其利用假合同将公司账上1280万元作为“诚意金”转走、支配,可以认定其利用职务的便利,这也是二审法院认定其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一个原因。

王友文利用虚假的合同关系,将公司账上的资金转出,实际上并不“平账”,即挪用的资金可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认定为挪用资金更加符合法律规定,被王文友转移出去的资金中,有一部分被用于购买基金,购买基金属于进行营利活动,因此二审法院将其行为认定为挪用资金罪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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