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执业的过程中,常常有人咨询这样的问题,缴纳罚金和减刑有什么关系?如果缴纳罚金,会不会更容易获得减刑?如果不缴纳罚金,会不会影响减刑?为了方便公众对这类问题的了解,笔者在本文中就缴纳罚金与获得减刑的关系进行介绍。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减轻原判刑罚。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的条件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对于缴纳罚金与获得减刑的关系,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6月1日生效)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据此,财产刑(罚金是财产刑的一种)执行情况将会影响到减刑。
缴纳罚金的情况,将如何影响获得减刑?根据《法制晚报》2015年4月9日报道的一起案件《有钱不缴罚金拒罪犯减刑》,可以观察到司法实践的一些情况。
一、“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判项的罪犯,原则上裁定不予减刑或假释;对确无履行能力,但改造表现良好的罪犯,综合考虑,适度从严把握。”在庭审后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一中院院长陆伟敏说。
二、对履行了财产判项,但其他方面劳改表现不佳的,不予减刑,以杜绝花钱买刑情形的出现。
三、采用“审查罪犯狱内消费为主,审核罪犯家庭状况为辅”的方法,调查核实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存在狱内高消费行为,并以此为基础判断罪犯是否具有财产判项履行能力。
四、对于可以减刑的,执行数额与减刑幅度的关系,可以根据罪犯执行数额与财产给付总额之间的比例关系,来确定其获得减刑幅度。需要强调的是,按照前述方法计算出的减刑幅度尚不是最终结果,它只是决定罪犯减刑幅度的一个方面,审判人员尚需综合罪犯的原判刑罚、实际改造情况进行判断,以确定最终的减刑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