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偿命,这是由来已久的观念,但是杀人一律判处死刑,也未免呆板,比如基于义愤,为民除害而杀死恶贯满盈者,也判处死刑,显然不合适。正是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多样和复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犯故意杀人,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案件中,是否成立“情节较轻”,涉及适用那个量刑幅度,如果适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量刑幅度,最高刑罚可达死刑,如果适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量刑幅度,最低刑罚可达三年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甚至有判处缓刑的。如何认定故意杀人中的“情节较轻的”?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邓世运律师对此进行介绍。
自1979年刑法实施以来,30余年间,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一直没有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况包括:义愤杀人、防卫过当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帮助自杀、受嘱托杀人、大义灭亲、生母杀害亲生婴儿等。但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况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上述情况,应该从这些情形中归纳出一般的认定标准。
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认定,应该理解为具体案件中涉及的各种事实所体现的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情节较轻中的情节是指体现行为的客观危害、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各种主客观事实。至于这些情节较轻的程度,需要根据司法者的经验和民众所认同的道理、情感来把握。情节较轻应该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民众所认同的道理、情感来认定。
有学者提出了一般的认定标准。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认定,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行为人实施的杀人方式不是很恶劣;第二是行为人具有可宽恕的杀人动机;第三是从行为人的行为之前和之后的表现来看.行为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很小;第四是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看,如果其他人处于行为人的境地,选择其他合法行为的可能性较小。这四个方面应该综合考量,一般来说,只有这四种情节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