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31日,《温州都市报》报道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该起案件的被告人被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该起案件,因为有媒体对判决做了误读,不少网友吐槽法院的判决荒唐可笑,实际上该起案件是一起非常典型的犯罪预备案例。
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预备的理由
在该案中,被告人杨某因为怀疑女友出轨吴某,来到吴某位于龙湾永兴街道一厂房内的住处,准备伺机杀死吴某,然后自杀。在发现吴某不在后,杀狗分尸,并留下字条恐吓。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过调查,杨某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其欲杀害吴某,其留下的字条和发送的短信,也能证实其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而且多项证人证言和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龙湾法院认为,杨某为剥夺他人生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预备。
法院认定杨某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的理由,简言之就是杨某在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犯罪预备案件的裁判思路
杨某故意杀人案的判决,体现了这样的一个裁判思路:如果有证据可以证实行为人主观上有实施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个行为构成犯罪预备。这个裁判思路在诸多案件均有体现,譬如齐鲁法制网报道过的一则案例。
据齐鲁法制网2015年7月20日报道,打工仔刘某、曾某、于某三人曾是工友,由于经济拮据,三人计划抢劫按摩店服务员。2014年12月初,三人来到威海,先后准备了尖刀、手套、蒙面头套等作案工具,预谋对某夜总会服务员实施抢劫,却因抢劫对象未出现而放弃。三人驾车向南行驶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于某、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劫取他人财物,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按抢劫罪(预备)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预备的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预备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行为人主观上有实施犯罪的故意;二、行为人客观上有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也就是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
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进行的准备活动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譬如在某三人抢劫案中,刘某三人准备尖刀、手套、蒙面头套等作案工具;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包括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守候被害人等等,譬如在杨某故意杀人案中,杨某到吴某住处,准备伺机杀死吴某。
邓世运刑事律师网
微信号:xslvshi(←长按复制)与您分享我们在刑事领域的知识、经验和见解,欢迎关注邓世运刑事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