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强奸中的“违背妇女的意志”
时间:2015-07-03 2732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注:被告人明知对方是幼女/精神病人,不论幼女/精神病人是否同意,与其发生性交的,均构成强奸。该类情形,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妇女的意志”,属于被害人的主观范畴,无法通过直接证据来证明,是认定强奸罪的司法难点。

    如何认定强奸中的违背妇女的意志,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作明确规定。经过分析广州地区法院判决可知,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法院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综合认定:

    一、发生性交的基础

    发生性交的基础,是指行为人和被害人是否有发生性交的基础,此处的基础,主要是指性交易或者感情基础。广州地区的法院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时,极为注重行为人和被害人是否有感情基础,素不相识或者初次见面,在排除性交易的情况下,一般会被认为双方没有发生性交的基础。

    在一夜情并不罕见的年代,法院以素不相识或初次见面为由,认为双方不存在发生性关系的基础,是否脱离现实生活?笔者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持这样的观点是值得肯定的,但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到个案要具体分析。

    二、发生性交的背景

    发生性交的背景,是指行为人和被害人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生性交的。具体来说就是行为人是否通过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令被害人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无法抗拒,或者利用被害人处于特定状况不知反抗或者处于特定环境形成的巨大心理压力不敢反抗。

    如果证据证实行为人通过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令被害人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无法抗拒,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可以认定性交违背妇女的意志。

    如果证据证实行为人利用被害人处于特定状况不知反抗或者处于特定环境形成的巨大心理压力不敢反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可以认定性交违背妇女的意志。司法实践中,趁被害人酒醉之机,在被害人不知抗拒或无法抗拒的情况下,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事后报警的,可以认定性交违背妇女的意志。出租车司机利用深夜在高速公路途中,在女乘客处于巨大的心理压力下不敢反抗,强行与女乘客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事后报警的,可以认定性交违背妇女的意志。

    发生性交时,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这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一个指标,但是不能以被害人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未做反抗表示、或者反抗不明显的,要根据双方是否有性交的基础、发生性交的背景和被害人性交后的反应具体分析。

    三、被害人性交后的反应

    被告人性交后的反应,是指被害人事后对性交是否持否定态度,比如是否报警,是否向亲友或者以其行动表示此前的性交是在其不愿意的情况下发生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被害人是事后立即报警,部分被害人往往是在事后,比如若干天甚至数月后报警,这种状况,法院会考察被害人迟延报警的原因是否符合常理,法院不会因为被害人不及时报警,就一律认为不存在违背妇女意愿

    “违背妇女的意志的认定,是强奸罪司法实践中一个关键且复杂的问题,法院会综合以上三点考虑。辩护律师办理强奸刑事案件时,应该以证据为根据,考察以上三点,综合判断,才能就是否认定违背妇女的意志提出中肯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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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邓世运,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律协刑诉委委员,百名专家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律师。以刑事业务为唯一执业领域,在该领域成功办理了大量案件,业绩深受业界的赞誉与肯定,曾获广州律协二O一O年度业务成果奖。


邓世运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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